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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
本公告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、教育部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」、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,以及本校國小部學生獎懲準則彙整,作為本準則重點之說明。
二、目的
鼓勵或導正學生行為,培養學生優良品德,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。
三、衡酌原則
本校採取管教措施,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,並依比例原則為之;並審酌學生行為之動機與目的、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、違反規定之程度及所生危險或損害、人格特質與身心健康、生活及家庭狀況、品行與平時表現、行為後之態度等情狀,力求客觀、公正、合理。(本準則第四條、第五條)
四、組織設置
本校設國小部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(以下簡稱獎管會),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,委員任期一年,由校長就行政人員代表(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)、學校教師代表、學校家長代表聘(派)兼之;校長並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。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(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,不在此限);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人數合計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。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。(本準則第十五條)
五、獎勵與管教措施
(一) 獎勵:師長口頭嘉勉、公開場合表揚、登載於學校刊物或校網、頒發獎狀或獎章、頒發獎品或獎金、推舉為學習楷模及其他適當之獎勵。(本準則第十四條)
(二) 管教: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,得依本準則第七條採取各項一般管教措施,例如正向管教、口頭糾正、調整座位、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、通知家長協請處理、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、靜坐或站立反省等,並得視個案情形採取其他符合輔導管教法令之適當措施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、妨害現場活動時,教師得請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處理。(本準則第七條、第八條)
(三) 情節重大之特殊管教措施: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,學校於採取下列措施前,應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,並經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始得為之(情況急迫或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者,不在此限):
1.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(每次以五日為限)
2.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
3.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提供心理治療
4.社會工作:由社工提供之家庭與福利資源協助
5.家庭諮商等專業服務
6.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
7.移送警察機關處置
8.移送司法機關處置。(本準則第九條)
(四) 不得懲處之事項:下列情形僅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,不得加以懲處:
1.違反服裝儀容規定(本準則第十條、教育部準則第十條)。
2.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(本準則第十二條、教育部準則第十二條)。
3.另本校訂定管教措施時,不得僅以情感交往、情感關係曖昧、情感行為不檢或其他不明確之概念作為要件(本準則第十一條、教育部準則第十一條)。
六、處理原則與追蹤
本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學生獎勵管教事件,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。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,學校處理時並應知會該生導師;事件處理後,應持續追蹤輔導,協助學生改過遷善。(本準則第八條、第十三條)
七、審議程序
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,並本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辦理。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,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、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,得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。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,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為之;與會人員應對審議、表決及學生隱私、個人資料嚴守秘密。委員之迴避,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。(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、第二十三條)
八、結果通知
獎管會就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所為決議,經校長核定後,學校應作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,記載主旨、事實、理由、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、期間與受理機關,並依法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。(本準則第十九條)
九、救濟途徑
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校所為之措施如有不服,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,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;不服申訴決定者,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四十日內,向臺南市政府(教育局)提起再申訴。(本準則第二十一條、國民教育法第四十五條)
十、施行與修正
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,自發布日施行,修訂時亦同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,周知全體師生及家長。(本準則第二十五條)